2012年2月25日

神棍騙色-9


兒童性侵  20118~10月案例
時間
地點
事件內容
2011/08/05
新竹
新竹一對父母離婚、跟父親同住的國中姊妹花,因思念母親,趁暑假投靠母親,母親怕女兒被父親帶回去,便和同居人將姊妹藏在租屋處,沒想到同居人王男為取得兩姊妹信任,經常給她們零用錢,甚至送新手機給兩人使用,另外在屋內擺設神像,充作神壇祭拜,並藉此欺騙兩姊妹:「我有法力,可以驅邪祈福。」佯稱兩姊妹被「髒東西」纏身,他可施法幫兩人,借機性侵姊妹花各十多次,還騙說:「我作法消災解厄, 絕對不能告訴其他人,否則會召來厄運。」兩姊妹便不敢告訴媽媽。父親報警後,警方跟監多日,在王男租屋處陽台發現少女衣物,隨即破門救出被軟禁一個月的姊妹花。
王男於六年前曾性侵一智障少女入監服刑三年多,未料假釋出獄又再犯案

2011/10/14
台中市
台中市一名二十四歲被害人表示,國小三年級時第一次被父親性侵得逞,此後每星期一至二次。父親會在客廳、房間或汽車後座性侵她,且哄騙她這是父親疼愛的表現。六年級時,她開始抗拒,父親卻以威勢喝令她脫褲,若不聽從即招來毒打。
十九歲時被害人刻意離家住校躲避父親,豈料獸父卻仍乘她返家探視之際,利用她敬畏鬼神心理,佯稱她的體內有髒東西,並翻出陰莖露出黑痣,表示可透過性交射精幫女兒驅魔,修補體內髒東西,她因恐懼遭遇不測,再遭父親性侵四、五次。被害人因長期遭性侵,出現自律神經失調、幻聽幻覺症狀,在人群中有恐懼感,最終被迫休學,甚至因此遭家人排斥嫌棄,她決定提告。
資料來源: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76912/IssueID/20110805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37643/IssueID/20111014



曾聽朋友談過一起父親性侵女兒的殘酷案例。該名女孩小一即被父親性侵連續三年,十歲的小女孩情緒極不穩定,前一分鐘還談笑風生,下一分鐘她已對著你破口大罵;生起氣來須拿圓規猛刺紙箱,剪紙箱;諍勝心極強,有時為了一點小事無預警的拿美工刀格在同學脖子上;和小朋友談的盡是生殖器、性交相關內容。雖已接受個別心理治療一段時間,並有社工介入,媽媽亦領有警察局保護令,禁止父親接近,但如芭比般的女孩卻像一頭失控的小獸,隨時會撞傷人。

當時聽完這案例好心痛!親暱的父親怎會是大野狼呢?小女孩似乎一直藉著反社會行為來發洩心中的痛,她受傷的心靈要如何平復呢?三年可以把一個小孩摧殘到如此,表列中的女孩竟從九歲到十九歲都活在被父親性侵的恐懼中,還冠冕堂皇的說「性侵是疼愛的表現」、「烏痣可以趨魔」,真是下流!更離譜的是家中沒人解救她,讓她長期飽受威脅,痛苦到休學,這種家庭必然是病態家庭,對她而言這世界即是悲慘世界!我們強烈譴責親人性侵的獸行,更希望家中大人能更細心保護、照顧自己孩子,因為您才是小孩會不會被糟蹋的第一道防線。

根據資料,兒童性侵案件中,包括父母在內的熟人(親戚、朋友、鄰居)所做的,約佔七成,諷刺的說,這些人不但不能,像一般人的直覺那樣,歸類為受害者團體,他們甚至應該歸類為加害者團體。此外,所謂「加害」,也並不一定單指說這類人親自性侵了孩子,某個程度來說,對孩子疏於照顧、未予保護,也是頗值得重視的案發因素

更進一步,正因為我們錯誤的、將親人和可憐的孩子一起歸為受害的一方,導致兒少法第32:「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的條文,只拿來處罰把孩子丟在車子裡的父母,卻沒有用來處罰把孩子丟著、最後使孩子受到性侵害的親人!

人人都有不侵犯孩子的義務,而父母、親人等實際照顧孩子之人,更有保護、照顧自己孩子的義務!百分之七十的兒童性侵案件是熟人所為:你才是你的小孩會不會被糟蹋的關鍵第一線。只有強化親人保護兒童的責任、從第一線降低兒童性侵案件的發生率,才能根本上解決問題。這不是傷口撒鹽懲罰被害人、而是對症下藥來保護真正需要保護的被害人。

(上述資料引自: http://blog.yam.com/juotung/article/3703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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