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9日

喇嘛一族—財神灌頂的受益人

喇嘛會藉著舉行財神灌頂,說要讓弟子發財,灌頂完後接受弟子大筆金錢供養,其實只有喇嘛才是財神灌頂的受益人
關鍵字:喇嘛、灌頂法會、密宗、求財、法王、仁波切、藏密、西藏密宗、密教、雙身法、雙修、達賴喇嘛、大寶法王。

2 回應此文:

匿名 提到...

許鐵雄
其實很多國家的民俗裡都有其類似的象徵性器官的崇尚或膜拜諸如日本或部份原住民,而對於宗教的信仰是屬於人民的基本權是憲法保障人民之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且裁判87上2431號指出司法對於人民真誠信仰之教義或內容不容加以干預或檢驗其真偽,惟憲法第22條亦以概括自由及權利不防礙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為觀諸社會亂象不斷因應叢生各種宗教皆有類似案例之發生為此亦非不得加以為合理之限制,至於該相關法律之制裁則主要以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及民法的損害賠償給付請求來達到制裁的效果,
但有一點須特別注意,若行為時雙方當時是出於自由意志者則不論有無詐欺,在法官來判通常是敗訴,除非受詐欺且於行為當時非出於自由意願者或者說是受到一個脅迫或強暴恐嚇或以藥物或催眠術使於當事人失去意識不能自主等等非出自本意者為例外,通常是很難給該等一罪犯個嚴重而合理的制裁,那至於施以詐術則已有大法官釋字說明並不僅只局限於誤信他方為配偶情狀,總之這大法官主要是依個案下去判斷下去衡量,非謂一視同仁全部就該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來判決,就是法官有自己的一個裁量空間和客觀的一個衡量公式,所以最最主要的還是以當事人我(原告)的一套合理說法及一個事實的具體證據的提出證明被告有明顯不法的斂財騙色為判斷依據,那每一件事物的請求都在法律上有一個時效性的規範及當事人提告適格與否的認定或審查,所以倘有受過侵害的人請勇於出面或告知或爭取本身身為一個人就該有的尊嚴,切勿讓這群不法份子就此逍遙法外持續作亂!

Unknown 提到...

謝謝峻國大大提供許鐵雄先生的看法,讓讀享杯獲得法律上的支持,尤其是「非出自本意者為例外,通常是很難給該等一罪犯個嚴重而合理的制裁」,當許多的被害者受害時,常無法平復和目前的司法制度息息相關,一個被害者至司法機關得重複敘述受害的經過至少3次以上,許多痛苦回憶根本不想回想。讀享杯以預防重於治療的方式呼籲台灣社會保護婦女,遠離喇嘛騙財騙色。也期待「倘有受過侵害的人請勇於出面或告知或爭取本身身為一個人就該有的尊嚴,切勿讓這群不法份子就此逍遙法外持續作亂!」來留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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